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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45301 篇文书

  • 官*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;

    法院:咸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。程某某当庭认罪,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,取得其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一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

  •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,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、王*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王**、王**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,双方互骂进而互殴,对本案的发生均负有责任,故对王**、王**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。王**、王**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;在本院审理期间,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故对二人从轻处罚。根据王**、王**的犯罪情节,结合其悔罪表现,对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依法可适用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

    法院: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胡永立减刑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胡永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,符合减刑的条件,可予减刑。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汪**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罪犯刘**在服刑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八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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